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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Articles of Association

协会章程: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并履行会员义务;

(三)凡从事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的从业人员,均应成为本会会员;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及医药学界学会、协会工作者、或在其他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人员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四)凡中医药养生保健机构及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等生产经营、研究开发中医药养生保健相关产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五)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中医药养生保健机构要求加入本会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会员申请加入本会时,应当按照本会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或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七)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的权利;

(八)对本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和申诉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遵守职业道德,遵守本会的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会员的声誉;

(四)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和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会章程、行规行约;

(六)服从本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本会的检查与协调;

(七)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损害本会名誉的行为,经秘书处讨论提交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