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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中医馆建设 加强中医医师配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十四五”中医药发展规划》《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四五”行动计划,充分发挥中医馆作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中医药综合服务区的重要作用,推动全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置中医馆、配备中医医师,解决少数中医馆尚未配备中医医师的问题,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中医馆建设全覆盖,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

  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综合服务区(中医馆)建设指南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6〕32号)要求,加快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中医馆建设,到2025年,实现全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置中医馆、配备中医医师。在中医馆全覆盖基础上,进一步推动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参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乡镇卫生院中医馆服务能力提升建设标准》(国中医药综医政发〔2023〕5号),加强中医药人员配备、中医药技术服务提供和中医设备配备等,提升中医馆服务能力。

  二、加强基层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解决中医医师配备问题

  各地要加强基层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培养一批、招录(招聘)一批、县域内调剂一批、对口支援一批等要求,采取有力有效措施,解决好中医馆中医医师配备问题。

  (一)扩大基层中医药人员供给。根据需求合理确定专科或本科层次中医专业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招生规模,完善协议服务政策,毕业后优先安排至人员短缺的中医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招聘引进的医疗卫生人才实行“县管乡用”人才管理模式,新招录的中医医师由县级中医医院或县域医共体统一管理,人员安排重点向中医馆倾斜。鼓励县域内愿意长期从事中医临床工作的人员通过师承方式学习中医,依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后到人员短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注册执业。鼓励中医(专长)医师在中医馆内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提供中医药服务。加快推进县域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中心建设,加强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一批能够规范操作中医药适宜技术的人才。

  (二)推动中医医师向基层流动。建立健全县级医院中医医师定期到中医馆提供服务机制,完善县域医共体上级医院医疗资源、服务和技术向医共体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下沉共享的长效机制。落实服务基层制度,中医医师晋升副高级职称应当有累计1年以上县级以下或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服务的经历,鼓励其优先在人员短缺的中医馆提供服务。建立健全对口帮扶工作机制,统筹安排辖区内二级以上医院中医医师通过中长期派驻、定期坐诊等形式对中医馆进行对口帮扶。鼓励退休中医医师到中医馆执业。持续开展基层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专家定期到中医馆开展诊疗、带教工作。

  (三)完善基层中医医师发展政策。放宽长期服务基层的中医医师职称晋升条件,鼓励单独设立基层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对基层一线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对长期在基层服务、业绩突出、表现优秀的中医医师,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凡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中医医师,可提前一年参加相应专业的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晋升高级职称对论文、科研和职称外语不作要求。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重点向经中医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全科医生倾斜。对本科及以上学历、经中医全科专业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考试通过的直接聘任中级职称。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分配政策,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完善内部分配制度。在薪酬待遇、进修学习等方面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中医馆中医医师倾斜,有效保障中医馆中医医师待遇,提升中医馆岗位吸引力。

  三、加强调查研究,建立动态监测机制

  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辖区内中医馆的设置、中医医师配备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对未设置中医馆、未配备中医医师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建立台账,查找原因,研究对策,提出解决措施。建立动态监测机制,对未设置中医馆、未配备中医医师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至少每季度监测一次,及时督促指导相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四、压实各方责任,强化督导考核

  各级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担负起责任,解决好中医馆设置和中医医师配备中的困难问题。各级教育部门要落实好中医药人才培养相关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好职称评聘、人才招聘、薪酬待遇相关政策。省、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对县级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指导、督促、检查。县级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是设置中医馆、解决中医馆人员短缺问题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要统筹调配辖区内中医力量,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加快推进中医馆建设和中医医师配备,确保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都设置中医馆,每个中医馆都配备中医医师。各地要强化督导考核,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评价和绩效考核中将中医馆设置、中医类别医师占比等列为重要指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争取相关部门支持,推进中医馆建设,落实好中医馆中医医师配备有关要求。

  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