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返回上级
政策法规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 于规范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应用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委、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规范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中医非药物疗法,以下简称非药物疗法)的临床应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调动和保护广大中医药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明确非药物疗法临床应用的控制指标

  (一)严格控制增长幅度。各医疗机构要明确非药物疗法总费用的增长幅度、诊疗总人次的增长幅度、次均费用等控制指标的额度。将非药物疗法诊疗人次占比、非药物疗法收入占比等指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二)严格控制使用频度。各医疗机构要对非药物疗法临床应用实施限治疗病种、限治疗疗程、限人次人头比、限治疗项目数的管理,明确非药物疗法临床使用的技术规范和限制指标。

  二、开展对非药物疗法临床应用的分级监测

  (三)将非药物疗法应用纳入全市医改监测指标。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使用非药物疗法情况的监测,定期对非药物疗法数据按照“三控四限”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向医疗机构反馈和向社会公布。

  (四)医疗机构对非药物疗法实施动态评价和监测预警。各医疗机构要在信息系统中对非药物疗法“三控四限”指标进行实时监测并开展评价分析,重点加强对有违规记录、出现次均费用畸高、某种项目使用数量畸高等异常情况的监测,实施对非药物疗法的动态监测、超常预警、超常项目停用等措施。

  三、完善医疗机构非药物疗法使用的内控内审

  (五)健全非药物疗法临床应用质量的管理。各医疗机构要建立非药物疗法临床应用的授权制度,完善非药物疗法的患者病案检查制度和评估指标体系,落实处方点评、医生不当处方公示的措施,将非药物疗临床应用的评价情况纳入医务人员的诚信档案。要加强对医师多层次、多形式、多内容的培训,使医务人员及时、全面、准确掌握非药物疗法临床应用的管理要求,依规提供非药物疗法服务。

  (六)落实绩效考核,加强违规处理。各医疗机构要将检查评估结果与对医师的年度考核挂钩,增加对治疗周期短、治疗效果好、治疗费用低的非药物疗法的分配权重,将行业管理的相关要求和外部考核政策纳入内部绩效考核分配方案之中,强化对医务人员的激励和约束。要根据监测和评价结果,落实责任追究、违规处理等制度,对存在不合理使用、超过“四限”规定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对于存在滥用、多次违规仍不改正的,要坚决给予取消非药物疗法授权、年度考核不合格、行政处分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上报批准其执业的卫生计生、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四、加强非药物疗法的行业管理

  (七)开展双随机检查。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主管部门要将中医非药物疗法的应用情况纳入每年对医疗机构双随机检查的内容,重点对相关诊疗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的落实、临床辨证应用、收费等情况进行检查;要对监管中发现存在问题较多的机构、人员、病种进行重点监督,并将检查结果进行公示,及时纠正不合理的诊疗、收费等行为,提出改进管理的意见并督促医疗机构尽快整改落实。

  (八)加大对问题机构和人员的处罚力度。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主管部门要将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的财政投入、等级评审、医师的定期考核、诚信记录等挂钩,奖优罚劣,责任追究。要坚决查处违规违法案件,对非药物疗法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群众反映较大的医疗机构要追究主要负责同志及相关人员责任,确保非药物疗法管理的各项举措落到实处;对违反《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行为要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要加强与医保、药监、物价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开展联动联查联处,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九)加强行业自律监管。建立由行业组织对中医非药物疗法从业人员的能力评估、继续教育等制度,促进从业人员规范开展诊疗活动。各行业组织要加强中医非药物疗法的诊疗指南或技术操作规程的制修订,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的培训和推广,推进中医非药物疗法的规范普及应用。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2017年3月20日